《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节选)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muce 发布时间:12/11/2009 阅读:5778

   ●制订首台(套)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资及中资控股风机制造企业根据《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请国家首台(套)政策资金补助。根据《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经认定的首台(套)风力发电、核电、IGCC、薄膜太阳能电池和智能电网等关键装备,给予资金支持等。

  ●设立专项资金。本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实施新能源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重要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鼓励技术创新。新能源企业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由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予以研发支持。

  ●对新能源企业为提高核心竞争力单纯引进技术和生产母机等装备的项目,或收购兼并境外拥有核心技术的企业和研发机构且获得相对控股权的项目,按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资助。支持和鼓励新能源企业为吸收和创新的技术申请国内外专利。

  ●税收支持政策。提出了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申报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一系列税收优惠。

  ●加大金融支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设立地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借助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新能源领域创业企业的投资力度。探索设立专注于新能源领域的专业创业投资企业,逐步完善有利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新能源产业的配套机制等措施。

  加大新能源开发应用的力度(节选)

  ●支持应用项目建设。将新能源重点项目纳入“绿色通道”,在规划、土地指标、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在确保防汛安全等前提下,支持风力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利用具备条件的近海和沿海(江)滩涂、海塘内青坎等开发建设。

  ●积极争取落实国家及本市财政资金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项目申请中央和本市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支持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对于在本市生产的拥有专利技术的新能源产品或经国家和上海认定的新能源产品,符合相关规定的支持列入《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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